据悉,日前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出台清理认定自行进口氧化铝企业暂行办法,按照国务院有关精神“在取消电解铝出口退税后,根据电解铝行业的实际情况及清理整顿的结果,分期公布满足规定要求的电解铝企业名单,赋予符合条件的电解铝生产企业氧化铝一般贸易进口资格”的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出台清理认定的暂行办法。
清理认定的政策界限为:1、符合原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16号中淘汰自焙槽和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4号制止新建10万吨/年以下电解铝企业等有关规定。2、符合国办发(2002)29号、国办发(2003)103号文件和国家产业政策的精神及有关规定。3、项目审批符合国家规定,土地使用、环境影响符合有关规定,工程竣工通过“三同时”验收。4、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有关要求,第一批被认定的企业名单很可能在一个月内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