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电解铝企业差别电价和自备电厂收费政策的通知”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将电解铝企业差别电价和自备电厂收费的相关问题作相应调整:
一 对高耗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有利于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缓解煤电油运紧张局面,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技术升级。对我省电解铝行业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试行差别电价。对允许和鼓励类企业,电价按国家规定的相应电价执行,对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电价在以上基础上再分别提高2分和5分。
二、2002年4月以前建设的电解铝项目,凡完成自焙槽和小预焙槽改造的,可使用电网电量,不执行淘汰类和限制类差别电价。
三、电解铝企业自备电厂中,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煤矸石发电等)、热电联产电厂免征政府基金。
四、电解铝企业除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电厂之外的自备电厂,征收每千瓦时2分的农网还贷金。经省政府同意,暂不征收公用事业附加。免征每千瓦时1分的并网费。
五、与电网连接的企业自备电厂(含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电厂)均应向接网的电网公司支付系统备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