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 第5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国家宏观调控和有关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决定将氧化铝(含铝矿砂)、铁合金矿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见附件)。
本公告自2005年8 月22 日起施行。此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上述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现行规定在批准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到期后不予延期,未能按规定加工复出口的,按加工贸易内销规定办理手册核销手续。
本公告也适用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特此公告
附件: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的商品目录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二00五年八月一日
附件: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的商品目录 |
2818200000 | 氧化铝 |
2606000000 | 铝矿砂及其精矿 |
2602000000 | 锰矿砂及其精矿 |
2604000000 | 镍矿砂及其精矿 |
2610000000 | 铬矿砂及其精矿
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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