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高技[2005]232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围绕为行业技术进步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宗旨,工程中心对提升产业竞争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等新形势的要求,继续做好工程中心的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中心的审理程序
工程中心的审理将采取“先组后建”的方式,即先审批工程中心的组建方案,再审批工程中心建设项目。
(一)工程中心的组建
按照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方式对工程中心组建方案进行审批。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是否具备组建工程中心的基本条件,工程中心的发展思路、目标、任务等是否合理等,特别是要审查工程中心在定位、机制、考核目标等方面如何体现为行业技术进步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宗旨。具体步骤如下:
1、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工程中心组建领域;
2、各项目主持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申报工程中心组建方案(暂参照原工程中心项目建议书格式);
3、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4、国家发展改革委择优批复工程中心的组建方案,明确工程中心的组建单位、目标、任务等。
(二)工程中心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