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于2004年12月27日在北京通报了对考核不合格的68家环境评价单位分别处以吊销证书、降低评价范围、暂停业务并限期整改。并要求各执证单位严格执行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杜绝将环境影响评价敷衍了事的做法,更不许在经济利益面前丧失职业原则。同时,强调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不得承接的八类项目。
这八类项目是:1、国务院规定关停的15类严重污染环境的“十五小”项目;2、列入《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与设备名录》的项目;3、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项目;4、列入《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的项目;5、不符合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政策的项目;6、不符合国务院关于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铁合金、焦炭和火电等行业建设规定的项目;7、简易垃圾堆焚烧项目;8、化整为零或拆分报批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