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一份传言已久的明传电报——《关于部分地区电煤价格实行临时性干预措施的通知》,由国家发改委传至包括河南省在内的五大产煤省的发改委、五大电力企业、国家电网公司、电监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以及其他重要煤炭企业。
“国家发改委终于坐不住了。”一位业内人士说。
煤电两行业的龃龉其实由来已久。国家发改委作为居中调停者,在必要的时候,该出手时就出手也不是一次两次了。但煤电之怨似乎并未因此而消解,这也使得此次的价格干预备受关注。
尽管该通知正文有千字之多,但各方集中解读的关键内容主要在以下三条:一、包括河南、安徽、山东、山西、陕西等五个煤炭主产省的电煤销售以5月底电煤实际结算车板价为基础,在不超过±8%的幅度内,由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协商确定价格。
二、煤电双方6月份已协商确定的电煤价格,仍可继续执行。
三、在本通知下发之前煤电双方已进行的煤炭实物交易,按原协商确定的价格执行。
之所以要干预,当然是价格上涨过猛。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今年前6个月,原煤出厂价格按月同比分别上涨8%、9.3%、10.9%、13.9%、15.1%、18.2%,其增幅一直呈现上升的态势。
同时,国家发改委对价格的临时性干预也于法有据,不容置疑。
《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国家发改委此次对煤炭价格的临时性干预显然并未突破该条的规定,同时也表明了国家发改委对电煤价格上涨过快的结论认定。
此前的6月15日,国家发改委调整了南方、华东、华中、华北四个区域电网的电价。全国电价总水平平均每千瓦时提高0.022元,主要解决电网投资还本付息、电厂煤炭涨价、新投产发电机组定价等问题。
并且在调整电价前后,国务院办公厅曾下发《关于做好电力迎峰度夏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47号)要求“电价调整后,电煤价格不分合同内外,均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这使得一些煤炭企业怀疑在“价格上涨过猛”这一堂皇的理由背后,是否另有隐情。
河南省发改委价格管理处的一位官员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煤炭价格此前基本上是放开的,主要靠煤电双方协商。现在既然国家有了政策,我们就落实国家政策,所以,也没有什么好说的。”
当然,也有一些煤炭业内人士认为,电煤价格上涨过快这一结论也可存疑,首先,目前,对吨煤生产成本的核算仍以原煤炭部于1992年制定的核算标准为据,因时过境迁,物价上涨,核算的结果偏低。
其次,由电价倒算,目前,发一度电需要用300多克煤,如果按照国际通行的供电成本,一吨煤按照电价成本,应该卖到300~500元。因此,现在的电煤价格还有上涨空间。
来自河南省煤炭工业局的数据显示,1至6月份全省煤炭企业省内电煤合同总量498.3万吨,实际完成839.7万吨,合同兑现率169%。
平煤集团发给记者的一份传真显示,2004年全国订货会上,河南省内电厂共与平煤集团签订重点订货合同327万吨,1至7月合同的兑现率为138%。其中对供应量最大的两家电厂——姚孟电厂和平顶山电厂的合同兑现率分别为116%和215%。
是不是高价格的诱惑促使煤炭企业对省内电厂超量供货呢?答案是否定的。
据了解,平煤集团对姚孟电厂执行的供货价格为177元/吨,而同品质的煤的市场价可达300元/吨以上,此前,河南省政府出面协调的价格为255元/吨。
由于发热量不同,郑煤集团对省内电厂执行的供货价格要比平煤的高出不少,但同样低于品质煤的市场价和省外合同价。
其实,这正是煤炭业内人士所称的电煤“四低”现象的题中之意。所谓的“四低”是指低于市场价、低于地销价(由公路运输实现的销售)、低于冶金(包括化工、建材)等行业所用煤炭价格、省内电煤低于省外电煤价格。
河南省其他国有煤炭企业的价格执行情况也与上述两家类似。然而,尽管“同病相怜”,但各自的命运还有所差异——价格形成时间的早晚不同,并且,这种差异还有可能因此次临时干预政策的落实被进一步放大。
仍以平煤集团和郑煤集团为例,平煤集团执行的供货价格177元/吨是年初订货会时协商的价格,一直未调,若“以5月底电煤实际结算车板价为基础,在不超过±8%的幅度内”浮动,最多可涨至192元/吨。#p#分页标题#e#
郑煤集团执行的供货价格分别是6月和7月协商的结果,也就是在5月底实际结算车板价的基础上已有所上涨,按通知要求可继续执行。尽管郑煤集团对此也许并不满意。
让煤炭企业颇感委屈的还有,为保省内电厂,在对省内电厂超额供货的同时,对省外电煤合同却无法保量履行。
与省内电煤重点合同兑现率高达138%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平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