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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河南有色金属网站 www.hnnm.cn 时间:2004-01-01 00:00 来源: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新华网北京11月6日电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六条 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

    (一)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二)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

    (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第八条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二)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五)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六)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

    (七)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八)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九)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第九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

    第十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三)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四)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p#分页标题#e#

    (五)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二条 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内部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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