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行政许可”纳入到法律的框架内,使“行政许可”有法可依。实施《行政许可法》后,哪些需要政府许可,哪些不需要政府许可,是由法律说了算。这是社会的进步,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政府就是依法行政,未经行政许可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无效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执行;如因此受到侵害和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诉诸人民法院要求赔偿。说得朴素一点:政府就是按照法律来办事。这不仅可以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政府官员的腐败,而且还可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是必须具有资格的,要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或者组织的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凡是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都是非法的。
实施《行政许可法》后,正如温家宝总理9月15日在国家行政学院省部级干部“政府管理创新与电子政务”专题研修班上做重要讲话时说的:“继续把政府把不该管的事交给企业、市场、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政府“主要运用经济的、法律的手段来管理经济”,“政府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大力推进教育、科技、文化等公共事业的发展,扩大就业、提供社会保障、建设公共设施、提高公共服务水平。”那时,政府将是人民所期待廉洁、高效的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