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
《通知》指出:《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行政许可法》的公布施行,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都有重要意义。保证《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实施,并以此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对《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通知》指出: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学习贯彻这部法律。要广泛利用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宣传这部法律,让人民群众了解这部法律。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人员的培训,使其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通知》强调:要抓紧做好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现行不少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都要依照行政许可法予以修改或废止。各地区、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清理工作要在2004年7月1日前全部完成,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凡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自《行政许可法》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通知》指出:要依法清理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加强队伍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抓紧清理现行各类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凡是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 的,都要予以纠正。对清理后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组织的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通知》指出:要改革实施行政许可的体制和机制;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正常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