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已由1997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224号颁布施行。根据《条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均应缴纳契税,承受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条例》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根据《条例》规定:契税税率为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