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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
河南有色金属网站 www.hnnm.cn 时间:2003-01-01 00:00 来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

为了支持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03]184号文件就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若干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企业股权重组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企业分立
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五、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售出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六、企业关闭、破产
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七、其他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本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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