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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设部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对监理企业
河南有色金属网站 www.hnnm.cn 时间:2003-01-01 00:00 来源:

八月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以建质[2003]167号文件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的监督,并提出十条具体意见:
一、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加强对监理企业履行责任行为的监督。
二、监督机构在工程开工时,核查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组成和人员资格情况:
1.监督企业履行监理合同时,必须按工程项目建立项目监理机构,且有专业配套的监理人员,数量应符合监理合同的约定;
2.项目总监理师应有监理企业法人代表出具的委托书,其负责监理的项目数量不得超过有关规定;
3.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现场监理工程师应持有规定的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三、监督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核查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四、监督机构应抽查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质量保证体系审查的记录及其他有关文件,以核查对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审查情况。
五、监督机构应抽查旁站监理记录,将监理工程师的检查结论与现场抽查的实际情况对比,以核查监理企业履行旁站监理责任的情况。
六、监督机构应抽查以下主要监理资料,以核查监理企业根据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的情况:
1.监理企业签认的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会议纪要;
2.监理企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确保关键部位和工序工程质量措施的审查记录;
3.监理企业签认的工程材料进场验单,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和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4.监理企业对施工企业试验室考核的记录以及有关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记录;
5.监理企业签认的工程项目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6.监理企业对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评估报告。
七、监理企业应将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检测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不严格履行其质量责任的行为,及时发出整改通知或责令停工;制止无效的,应报告监督机构。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进行核查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监督机构应支持监理企业履行监理职责。
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的;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不按照监理企业下达的有关施工质量缺陷整改通知及时整改的,要责令改正,并将其行为作为不良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和公示。
九、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建设单位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进行竣工验收的,要责令其重新组织验收。已经交付使用的要停止使用。
十、对监理企业在工程监理过程中不履行其质量责任行为,监督机构应令整改,并作为不良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和公示,作为企业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国资委等三部委紧急通知:暂停电力系统职工
投资电力企业

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于八月六日以国资改革[2003]37号文下发《关于暂停电力系统职工投资电力企业的紧急通知》。其内容如下:
一、暂停电力企业的发电设备、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及其有关辅助等实物资产出售给职工或职工持股的企业。
二、暂停将经营发电或电网业务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或国有非上市控股企业(以下简称电力企业)改制为职工持股的企业。
三、凡涉及以上内容的电力企业改制方案、实物资产出售方案和新设立的企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电力企业暂停办理新的审批,正在审批的要立即停止,严禁未经审批实施企业改制、出售和新设立企业。
四、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凡违反国办发[2000]69号文件有关规定的投资和交易活动一律无效。
五、电力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电力生产、电网调度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电网调度让职工持股的发电企业多发电,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大电网对市、县供电公司的售电价格,不得擅自提高对职工持股的发电企业的购电价格,不得在采购、委托承包工程、提供服务等业务通过不合理的价格将电力企业利润转给职工持股企业或通过其他关联交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国务院有关部门最近将组织专项调查。抓紧制订有关规范实施具体办法。待新办法出台后,电力企业职工持股和职工投资新建发电企业按新办法执行。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各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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