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7月24日,发出《对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的通知。《通知》指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支出及购置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人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上述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