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部等五部委作出决定:科技评价工作做重大改进
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于二00三年六月六日联合下发了《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决定》指出:科学技术评价是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国家科技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科技资源优化配置、提高科技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决定》针对我国科学技术评价中存在制度不健全、评价体系不完善、评价方法不规范提出了若干改进意见和措施。
一、科学技术评价明确第一标准,即科学技术评价始终要把质量放在第一位。
长期以来,“国际领先”、“国内领先”等夸大之辞在科学技术评价中被滥用。《决定》要求:科技评奖应以是否具有重大科技创新、重大科技进步,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以及在相应领域、学科内产生影响等实质性的价值标准作为重要指标。要坚决抵制和反对虚假评价。一旦发现虚假评价的情况,要追究评价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科学技术评价革除三大弊端。
目前,暴露出的评价制度不健全、评价体系不完善、评价方法不规范等问题,已引起科技界的广泛关注。在评价活动中,不能客观、真实、准确反映不同评价对象的真实情况;评价中存在重形式走过场、重数量轻质量,评价结果使用不当;评价中重人情、拉关系、本位主义等时有发生,影响评价工作的客观性与公正性。《决定》要求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科学技术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和措施。
三、科技评价拒绝不轨行为。
《决定》指出:对于浮夸、剽窃、抄袭、造假和拼凑数据等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出,除对相关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公开通报之外,要禁止直接责任人在未来一段时间申请政府投资的任何科技项目。反对一切不负责任,偏袒个人或单位利益,甚至弄虚作假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