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内涉铅等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向人们敲响了环境污染警钟。为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有效防治铅锌冶炼业污染,促进铅锌冶炼行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铅锌冶炼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以下简称《技术政策》)。记者日前就这一技术政策的有关问题采访了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负责人。
将更加注重全过程清洁生产
到2015年,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置)率要达到100%
中国环境报记者:《技术政策》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负责人:近年来,有色金属工业中铅、锌工业是产能增长速度最快的工业门类之一。我国金属铅产量已连续10年居世界第一。目前我国铅锌冶炼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落后产能比例高,技术相对落后,装备水平低,清洁生产推行缓慢。目前,我国大部分冶炼企业采用的仍然是传统生产工艺。以铅冶炼为代表,目前我国铅冶炼工艺仍以高能耗、高污染的传统工艺(烧结—鼓风炉法)为主,占到约60%,其中包括国家明令要求淘汰的污染重的烧结炼铅工艺。由于技术和装备水平落后,带来前端资源利用率低下、清洁生产推行效率低,后端环境污染控制边际成本高、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主要表现在:金属产品回收率低、物耗能耗高、污染严重。铅锌冶炼业已成为有色金属工业中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主要源头之一,也是全国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大户。在这种背景下,制定相应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以有效防治铅冶炼重金属污染,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引导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
中国环境报记者:《技术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负责人:近年来,先进铅锌冶炼工艺的应用在我国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从全国铅锌冶炼(包括铅锌再生)行业整体上看,仍然存在“落后产能比例高,技术相对落后,装备水平低,清洁生产推行缓慢”等问题。这次发布的《铅锌冶炼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遵循的原则是:注重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铅锌冶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推进铅锌冶炼产业升级与产能控制,推动铅锌冶炼业开展清洁生产,实施污染综合防治技术路线,合理设置防护距离,严格环境管理要求。在环境敏感区及其防护区内,要严格限制新(改、扩)建铅锌冶炼和再生项目;区域内存在现有企业的,应适时调整规划,促使其治理、转产或迁出。
作为指导性政策,《技术政策》的目标是:铅锌冶炼业新建、扩建项目应优先采用一级清洁生产标准或更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改建项目的生产工艺不宜低于二级清洁生产标准。企业排放污染物应稳定达标,重点区域内企业排放的废气和废水中铅、砷、镉等重金属量应明显减少,到2015年,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置)率要达到100%。
这一技术政策从内容上看更注重清洁生产:对原料控制、生产工艺和设备选择、生产过程污染控制、产品标识及回收路径等做了全面规定。这也是这一政策的主要特色之一。
《技术政策》鼓励先进技术使用和发展,其中包括:环境友好的铅富氧闪速熔炼和短流程连续熔炼新工艺,液态高铅渣直接还原等技术;锌直接浸出和大极板、长周期电解产业化技术;铅锌再生、综合回收的新工艺和设备;烟气高效收集装置,深度脱除烟气中铅、汞、铊等重金属的技术与设备,小粒径重金属烟尘高效去除技术与装置;以及烟气高效脱硫、固废综合利用、废水回用、监测控制、环境修复等新技术、装置、仪器等。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铅锌产业集中区或敏感区“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中国环境报记者:新发布的《技术政策》主要特点是什么?
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负责人:主要特点在于:一是提出了铅锌冶炼产能应合理控制的要求。政策中提出“铅锌冶炼业应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的力度”,“加快淘汰低水平落后产能”,即加快淘汰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年产铅5万吨、锌10万吨以下的低水平落后产能;铅锌产业集中区或敏感区“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二是提出了卫生防护的要求。“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区、蔬菜基地、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重要养殖基地、城镇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及其防护区内,要严格限制新(改、扩)建铅锌冶炼和再生项目”,对于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铅锌冶炼和再生企业要根据区域规划,通过治理、改造、转停产、搬迁等方式满足环境要求。政策还提出“对新(改、扩)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应根据企业所在地的自然条件和环境敏感区域的方位,科学地设置防护距离”。
三是提出了达到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要求,并且污染物排放必须稳定达标,要求重点区域实行污染物减排。政策中提出“铅锌冶炼业新建、扩建项目应优先采用一级标准或更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改建项目的生产工艺不宜低于二级清洁生产标准。企业排放口污染物应稳定达标,重点区域内企业排放的废气和废水中铅、砷、镉等重金属量应明显减少,到2015年,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置)率要达到100%。”
四是政策中贯穿了我国铅锌业污染综合防治技术路线:实行以控制无组织排放和推广短流程炼铅、全湿法炼锌等清洁生产技术为核心,以生产废水全部回用、废渣资源化实现重金属减排为重点,以高效除尘、危险废物无害化等可行高效的治理技术为支撑,科学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备以风险防范措施为保障的路线。
五是考虑铅锌矿物相互伴生而且还有汞、砷、镉等有毒物质的特点,为便于综合回收,减少副产品中间贮、运过程的能耗及污染,因此提出鼓励企业“采取铅锌联合冶炼、配套综合回收、产品关联延伸等措施”,“提高铅锌冶炼各工序中铅、汞、砷、镉、铊、铍和硫等元素的回收率,最大限度地减少排放量”,“废铅产品及含铅、锌、砷、汞、镉、铊等有害元素的物料,应就地回收。”
六是进一步强调了“含铅、汞、镉、砷、镍、铬等重金属的生产废水,应按照国家排放标准的规定,在其产生的车间或生产设施进行分质处理或回用”,“鼓励生产废水全部回用”即实施“零排放”,特别提出“不得将含不同类的重金属成分或浓度差别大的废水混合稀释”、可按照其水质及处理要求分别处理。目的是最大限度减少一类重金属的排放总量,以引起各方重视,包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和竣工验收工作等。
中国环境报记者:《技术政策》对铅锌冶炼企业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企业在执行中要注意什么问题?
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负责人:《技术政策》对于企业提出了以下几个新的要求:
1.原料控制方面的新要求:“对每一批矿物原料均应进行全成分分析,严格控制原料中汞、砷、镉、铊、铍等有害元素含量。”
2.产品方面的新要求:“铅产品及含铅组件上应有成分和再利用标志”,防止铅任意扩散,也有利于跟踪控制、合理回收。
3.废铅锌金属回收的大气污染控制新规定:“采用废旧金属进行再生铅锌冶炼,应控制原料中的氯元素含量,烟气应采用急冷、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等净化技术,严格控制二噁英的产生和排放。”
4.固废处置方面的新规定:“铅冶炼过程中产生的炉渣、黄渣、氧化铅渣、铅再生渣等宜采用富氧熔炼或选矿方法回收铅、锌、铜、锑等金属。”“湿法炼锌浸出渣,宜采用富氧熔炼及烟化炉等工艺先回收锌、铅、铜等金属后再利用,或通过直接炼铅工艺搭配处理。”“生产区下水道污泥、收集池沉渣以及废水处理污泥等不可回收的废物,应密闭储存,在稳定化和固化后,安全填埋处置。”
5.废水污染控制新规定:“对储存和使用有毒物质的车间和存在泄漏风险的装置,应设置防渗的事故废水收集池;初期雨水的收集设施应采取防渗措施。”
6.关于大气污染控制的新技术:“鼓励采用微孔膜复合滤料等新型织物材料的布袋除尘器及其他高效除尘器”,治理含重金属小颗粒污染。
7.针对企业搬迁或关闭提出了对场地进行环境修复的要求。搬迁或关闭的企业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对原场地进行再次开发利用时,应根据其用途按规定采取相关治理措施。
企业在执行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1.铅锌冶炼产能应符合产业政策规定、行业准入条件要求;
2.实行全过程清洁生产,实施污染减排规划,重金属废水要循环利用,固废应充分回收利用或全部无害化处置,及时改进污染治理措施满足新标准和当地环保的要求;
3.做好日常污染监测,经常开展事故应急检查、演练,及时处理事故排放及排除隐患。
设定全过程污染防治路线
有色金属冶炼行业首个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中国环境报记者:《技术政策》中“重金属污染控制”的分量很重,这是出于怎样的考虑?
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负责人:《技术政策》针对铅锌冶炼业“重金属污染控制”方面提出了许多内容,包括铅锌冶炼的废气、固废、废水污染物中重金属物质回收、处理和处置方面的技术。
这是在近年来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人体健康和食品安全受到威胁的大背景下做出的特别考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突出反映了我国在铅锌工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工业布局与产业结构不合理,缺乏统一规划;生产工艺技术落后,治理水平不高;法规制度建设滞后,标准体系不完善;环境监管能力不足,监督管理的重点不对位”等问题。
《技术政策》根据铅锌冶炼业现状的落后产能比例偏高的特点提供了全过程的污染防治路线:通过产业结构调整、重视源头控制、实行清洁生产、促进冶炼技术与污染治理技术进步,以期望随着《技术政策》实施和国家产业宏观政策调控不断深入,落后技术、工艺和小规模企业将不断被淘汰,整个铅锌冶炼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将会得到进一步削减,行业污染治理水平也将会得到较大提高,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
中国环境报记者:请谈谈环境保护部对贯彻执行《技术政策》有哪些部署和要求?
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负责人:《技术政策》的制定发布非常重要,是整个有色金属冶炼行业首次制定的一个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各级环保部门应认真学习贯彻。环境保护部首先将采取措施,通过多种媒介,大力宣传这一政策;再就是组织各级环保部门进行集中学习,共同做好这项政策的宣贯工作,使各级环保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充分利用这项政策,实现对企业的良性引导,提高各企业的污染防治水平。我们也在考虑制定相关标准,对铅锌冶炼包括再生企业乃至整个有色金属行业的小颗粒问题等设立相关排放限值,使环保部门有法可依,更有利于本项政策的贯彻实施。